2024年12月17日,赵某驾驶车辆至新泰市某集团厂区按要求将车辆停在路边后,步行前往门岗处登记,登记完毕返程过马路时,被案外人驾驶的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事故发生时为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赵某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等伤情。某物流公司为赵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装卸货物临时停放过程中司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赔付。赵某据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多次主张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临清法院。
临清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赵某主张其行为属于装卸货物临时停放环节,符合保险赔付条件;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为行人,脱离驾乘范畴,非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不应理赔。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驾驶或乘坐案涉车辆的人员,交警部门已认定原告事故时身份为行人,物理状态完全脱离“驾乘”范畴。同时,保险条款中“装卸货物临时停放过程中当车司机受到的意外伤害”应作严格文义解释,需同时满足“装卸货物”“临时停放”“司机”三个要件,原告前往门卫登记的行为并非装卸货物直接环节,横穿马路的行为与车辆停放、装卸货物无直接关联,其身份已从“司机”转换为“厂区访客”,其行为超出保险条款约定的合理边界。综上,原告在事故发生时非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驾乘人员”,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驾乘险的核心保障对象为驾驶或乘坐保险车辆的人员,保险责任通常限定于与车辆驾乘、直接运营相关的场景,旨在保障驾乘人员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对于保险条款中“装卸货物临时停放过程”的理解,应坚持严格文义解释原则,并结合行为的关联性、必要性判断,该环节应是与装卸货物直接相关、为维系车辆装卸作业的必要行为。若驾乘人员脱离车辆驾乘状态,从事与车辆运营、装卸作业无直接关联的行为,其身份发生实质性转换,此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驾乘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准确理解驾乘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清晰告知保险责任、免责情形及条款释义,避免因条款理解分歧引发纠纷。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临法案例【2026】008)